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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總務處 | 2020-11-20 | 點閱數: 260

教育局公告 169452

ㄧ、依據本府交通局 109 年 11 月 16 日南市交綜字第 1091404250 號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9 年 11 月 13 日標準一字第 1095028637 號函辦理。

二、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訂定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對於自由氣球飛航活動已有相關規定;同法第 32 條對航空站四周之障礙物高度並訂有限制,我國並已建立自由氣球活動之相關規範,全國亦已有多個地方縣市政府陸續據以辦理自由氣球活動。

三、依據規定,自由氣球活動計有繫留及自由飛航等 2 種方式, 2 種方式皆須陳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後實施,且主辦單位對於自由氣球活動使用之自由氣球球體及燃料桶,須確保安全無虞。

四、另若施放任何升空物體時,並應確認沒有違反民用航空法機場四周禁止或限制事項之規定,始得辦理。

五、有關自由氣球活動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請參考民用航空局網站專區( 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6&lang=1 )。建議貴校辦理自由氣球相關活動前,應先確認法規有關規定;若有任何關於自由氣球活動之問題,請電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詢問,以共同維護飛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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