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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語 - 學務組 | 2021-08-02 | 點閱數: 239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23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00072134C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 2 點:增訂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為適用本要點之學生。
(二)第 3 點:增訂適用學生之受教權益。
(三)第 4 點第 1 款:增訂學校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少一場宣導或訓練。
(四)第 5 點第 1 項:增訂學校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分工原則擬定分工表。
(五)第 6 點第 2 款:增訂工作小組之任務。
(六)第 10 點:增訂學校應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辦理情形列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事項。
三、上開事項請轉知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知悉,並依旨揭要點辦理。
四、本要點電子檔已公告於教育部主管法規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請逕查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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