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瑞峰國小附設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109.02.17
一、學費: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保、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
三、代辦費: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材料費:輔助教材、學習材料等。
(二)活動費:配合教學主題或節慶辦理之相關活動。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餐)具、燃料費等。
(五)延長照顧服務費: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相關人員鐘點費及行政費等。
(六)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七)校外教學費:配合教學主題辦理之校外教學活動。
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前項規定之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任意編列收費項目向家長收取費用。
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
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
還成品。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1)5歲學齡:5歲幼兒免學費補助及弱勢加額補助---由中央政府補助
(2)2-4歲學齡:
*以上臺南市政府補助款依據法令為「臺南市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弱勢加額補助實施要點」,並亦須遵守該要點之各項補助原則。
附表 臺南市瑞峰國小附設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收費項目 |
收費金額 |
收費期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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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半日制:三千六百元。 全日制:五千元。 |
一學期 |
二至五足歲幼兒入學免收學費,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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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
不得超過一百元。 |
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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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辦 費 |
材料費 |
半日制: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元。 全日制:不得超過二百六十元。 |
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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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
半日制: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元。 全日制:不得超過一百七十元。 |
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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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
不得超過六百八十元;國小附設幼兒園如供應營養午餐,則依照營養午餐收費標準收費。 |
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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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
半日制:不得超過五百元。 全日制:不得超過八百元。 |
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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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照顧服務費 |
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
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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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依公開招標決標之價格收取。 |
一學期 |
受益人必須為幼兒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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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學費 |
依實際情形與家長商定。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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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依照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基準表修改之。 *本收費基準表各收費款項均應專款專用。 |
瑞峰附幼 1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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