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臺南市南化區瑞峰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全國校長協信字第 1100000026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法及其子法修法後之運作,建請貴部及各縣市政府
對於學校「校事會議」之召開與處理、調查程序,應符應修
法之精神與規範,並辦理縣市相關承辦人員專業研習,以免
造成校園紛擾,敬請查照
說明:
一、近聞少數縣市政府面對民眾投訴教師行為時,常要求學校要
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處理、調查,本會認為校園事件處理
會議之召開,應符合教師法立法精神,以保障教師權益並避
免校園紛擾。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調查,並依本辦法規定處理:
…四、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體
罰學生、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體罰學生、第五
款、第十六條第一項:依第二章相關規定調查」。是以校園
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之召開時機係因教師行
為程度已違反教師法相關規定,而組成、調查及輔導則依該
辦法第二章規定。
三、再查前項所列教師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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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
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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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函
地址: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二路二段 148 號
承辦人:范碩峰
電話: 0982399998
電子信箱: sespa97329@gmail.com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
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
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九、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
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
身心嚴重侵害。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二)第十五條第一項: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三、體罰或霸凌
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五、行為違反相
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三)第十六條第一項: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
規定辦理: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四、綜上,當教師有疑似違反本法第十四條(應予解聘,且終身
不得聘任為教師)、第十五條(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
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第十六條(應予解聘或不續聘或資
遣)行為時,才有組成、召開校事會議,乃至有後續之行為
調查及輔導之需要,如此方符合教師法修法保障教師工作權
及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之精神
五、本會認為,若教師遭投訴學校即需召開校事會議處理,恐使
教師動輒得咎、引發寒蟬效應,亦將使行政業務量大增,更
易讓校園陷入不安氛圍,影響學生的學習。當教師行為已達
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程度時,學校自應依法召開校事
會議處理;但若教師遭投訴事件係認知、溝通上問題,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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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並未該當教師法所列程度,則宜以溝通協調、檢討改進
或依相關規定懲處為妥,以保障教師權益並維護校園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