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注意事項:
(一)各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相關規定並應公告周之。
(二)請各校務必於開學 1 個月內利用朝會、集會或相關會議辦理師生校園安全宣導,增進師生緊急傷病處理知能,以保障師生校園安全,並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十)大型集會活動,以優先採線上方式辦理,倘為實體,需符合防疫規範。
二、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下稱本準則)及「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下稱本基準)規定注意事項:
(一)本基準係依學生數訂定最低健康中心設備需求量,請各校應逐年編列預算,視實際需要適時更新與補充,並落實藥品、醫材之管理,確實清點、庫存管理機制及有效日期之檢核。
(二)採購之藥物應有衛福部核准字號,且藥物之供應或儲放等事項,除學校衛生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藥事法及藥師法之相關規定。
(三)本基準規定,健康中心面積以一間普通教室大小(約六十三平方公尺)為原則,並視學校總學生數酌予增加。請擇定相當空間並妥善規劃內部環境,保持通風與整潔。
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注意事項:
(一)加強檢視飲用水設備(含水塔)之清潔與管理,並確實定期維護飲用水及水質抽驗,將檢驗紀錄揭示於明顯處,以維護學校學童飲用水安全。
(二)請配合本局水質檢驗行程,若經檢驗發現水質中大腸桿菌超標者,應將該飲水機停止使用並檢驗直至複檢合格為止,以免受罰。
四、其它注意事項:
(一)重新檢視貴校緊急傷病處理規定及流程,務必加強教師緊急傷病處理知能及落實辦理,尤其即時告知家長學生現況及後續處罝。(本局 108 年 7 月 31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080858373B 號函)。
(二)加強宣導校園安全及作好校園易發生危險事件場域之防護,以減少意外傷害事件發生。
(三)詳實填報並於時限內完成校安通報「意外傷害事件」,填寫內容請參閱本局 108 年 5 月 3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080504774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