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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語 - 校內教職員公告 | 2021-10-27 | 點閱數: 27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7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79315 號函所送會議紀錄及本局 110 年 7 月 27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00907191 號函(諒達)辦理。
二、重申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 條第 5 款規定略以,學校應先告知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相關權益,並鼓勵儘早申請調查,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說明如下:
(一)次依教育部 103 年 5 月 2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902914 號函說明略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時,學校並無權限強制要求該當事人應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先予敘明。
(二)倘學校告知權益或說明法定流程時,該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即已口頭表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則請學校之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並參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17 條第 1 項之規定,由渠確認後簽名或蓋章,並提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後,於教育部之回報系統陳報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三)學校應鼓勵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倘學校於告知權利義務時,切勿主動提供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無意願申請調查簽復學校之通知書」等類似文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三、請各校下載辦理校園性別事件之 110 年 10 月份參考表單 A-4 (下載路徑: http://www.tn.edu.tw/洽公資訊/文件下載/學輔校安科/臺南市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案及相關參考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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