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2 年 2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05079 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依據教育部第 10 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 111 年 11 月 16 日召開之政策規劃組第 4 次會議,函請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檢核自行發展或自訂之表單是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檢核說明如下:
(一)封閉式欄位之「父」與「母」分列者,請改為「父/母」與「母/父」。
(二)原欄位為「夫」與「妻」分列者,請改為「夫/妻」與「妻/夫」。
原始欄位 | 修正範例 |
---|---|
父 | 父/母 |
母 | 母/父 |
夫 | 夫/妻 |
妻 | 妻/夫 |
三、請各校依前揭說明檢核全校自訂表單,例如:活動報名單或家長同意書等(系統產出之制式表格不在此列),並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之意旨調整修正選項或開放式欄位後,至本局線上填報第【17806】號調查表填復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