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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市 112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辦理。
二、本案本年度補助所屬國中(小)至多 20 團,每團 1 萬元,每校以申請 1 團為原則。
三、校內專任輔導教師或兼任輔導教師,於工作職掌中即應帶領 1-2 團小團體活動,此部分不得申請本案補助,於職掌規定外帶領的(如:第 3 團以後),始得申請。
四、本案申請計畫及經費概算表,請於 112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三)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送復興國中,審查結果將另案公告。
五、受補助學校請於 112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五)前檢送經費收支清單及成果報告至本局辦理核結事宜。
六、其餘相關規定請詳閱附件之「注意事項」文件,如仍有疑義或未盡事宜,請洽本案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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