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公告 25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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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家庭教育中心 | 公告人:王續文 ![]() |
公告期間:2025/01/03~2025/01/17 | 發佈日:2025/01/03 14:36:38 |
簽收:準時簽收 ![]() ![]() |
公文文號:無 |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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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檢送臺南市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及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請有需求之學校提出申請。 |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7 月 1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2454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計畫申辦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一)請有意願申請之學校,於 114 年 1 月 17 日(星期五)前將旨揭計畫申請表件(如附件,請單面列印並核章),掛號郵寄至本中心( 730026 臺南市新營區秦漢街 118 號 2 樓),信封請註明「申請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二)現行經費補助方式分兩學期核定,故申請學校須分別於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及第 2 學期各檢送 1 份申請表件。第 2 學期申請送件截止日為 1 月 17 日,核結期限為 6 月 30 日。
(三)如參加學生屬性為低收入戶家庭,請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中低收入戶請勿列入低收入戶)。
(四)冷氣使用費請依計算公式進行申請,另雜支統一採「總經費扣除講師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後之 6%編列」。
三、勞動部公告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基本工資,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由 183 元調整為 190 元,爰此 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本計畫臨時人力費用調整為每小時 190 元,另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臨時人力經費如需跨年度執行至 114 年 1 月 1 日之後者,若超出原估算經費,請從雜支項下支付。
四、承辦學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週內(期滿 150 小時),備妥「成果報告表 1 份(內含學童及家長滿意度調查)、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敘獎自評表件」等資料函報本中心辦理核結及考核。
五、本案聯絡人:王續文(聯繫電話: 06-6591068 分機 14 網路電話 64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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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單位:公立國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