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公告 26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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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單位:課發科 | 公告人:羅淑婷 |
公告期間:2025/07/09~2025/07/14 | 發佈日:2025/07/09 15:25:36 |
簽收:準時簽收 |
公文文號:無 |
附件:無 | |
標題:請貴校召開校務會議時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 |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7 月 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45503067 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 ,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先予敘明。
三、次查上開條文立法意旨略以,考量國民中小學生之成熟度及賦予參與校務會議之機會,爰學校應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倘學校有學生自治組織者,得優先邀請學生自治組織之代表;惟受邀列席之學生並不計入校務會議之出席人數,且學校已完成邀請學生列席校務會議之程序時,縱使該受邀學生並未列席會議,亦不影響該次校務會議之合法性。
四、為落實上開規定,請貴校召開校務會議時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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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單位:公立國中(含市立高中)、公立國小 |